日期:2025-07-15 阅读(1957) 发布:康达检测
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 23 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这些标准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以下是各项标准的详细信息:
1.HJ 1388—2024《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化氢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硫化氢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适用于该场景下硫化氢的测定。
采样体积为 10 L,吸收液体积为 1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07 mg/m³,测定下限为 0.028 mg/m³。不过,当二氧化硫浓度大于 70 mg/m³ 或氮氧化物浓度大于 20 mg/m³ 时,本标准不适用。
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主要起草。
2.HJ 1389—2024《固定污染源废气 12 种多氯联苯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 /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明确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 12 种多氯联苯的同
位素稀释 /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特定的 12 种多氯联苯,包括 3,3',4,4'⁃四氯联苯(PCB⁃77)等。
当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体积为 2.0 m³,定容体积为 30 µL 时,12 种多氯联苯的方法检出限为 0.7 pg/m³~0.9 pg/m³,测定下限为 2.8 pg/m³~3.6 pg/m³;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 500 m³,定容体积为 30 µL 时,其方法检出限为 0.005 pg/m³~0.007 pg/m³,测定下限为 0.020 pg/m³~0.028 pg/m³。
主要起草单位为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
3.HJ 1390—2024《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甲基甲醚和二氯甲基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氯甲基甲醚和二氯甲基醚的气相色谱法,适用于该场景下这两种物质的测定。
当采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体积为 10 L,吸收液体积为 50 mL 时,氯甲基甲醚和二氯甲基醚的检出限均为 0.003 mg/m³,测定下限均为 0.012 mg/m³。
由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起草。
4.HJ 1391—2024《固定污染源废气 9 种卤代乙酸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 9 种卤代乙酸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适用于该场景下这些化合物的测定,包括一氯乙酸、一溴乙酸等。
当采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体积为 10 L 时,一氯乙酸的方法检出限为 0.002 mg/m³,测定下限为 0.008 mg/m³;其他 8 种卤代乙酸类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均为 0.001 mg/m³,测定下限均为 0.004 mg/m³。
主要起草单位是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5.HJ 1392—2024《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氟甲烷、四氟甲烷、六氟乙烷和六氟化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三氟甲烷、六氟乙烷和六氟化硫的气相色谱 - 质谱方法,以及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这四种物质的测定方法。
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取样体积为 400 mL 时,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 0.03 μg/m³~0.04 μg/m³,测定下限为 0.12 μg/m³~0.16 μg/m³;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取样体积为 1.0 mL 时,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均为 0.2 mg/m³,测定下限均为 0.8 mg/m³。
由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起草。
6.HJ 1393—2024《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自动监测系统的原理与组成、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有效性判断等技术要求,适用于该系统的相关工作。
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7.HJ 1394—2024《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氨、硫化氢)自动监测系统的原理与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适用于该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起草。
8.HJ 1395—2024《水质 17 种杂环类农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 17 种杂环类农药的高效液相色谱法,适用于这些水体中特定杂环类农药的测定,如 2⁃羟基莠去津、多菌灵等。
采用直接进样法(不包括腐霉利),进样体积为 50 μ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02 mg/L~0.01 mg/L,测定下限为 0.008 mg/L~0.04 mg/L;采用液液萃取法(不包括 2⁃羟基莠去津)和固相萃取法,取样体积为 250 mL,定容体积为 1.0 mL,进样体积为 5 μ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4 μg/L~0.4 μg/L,测定下限为 0.16 μg/L~1.6 μg/L。
主要起草单位是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9.HJ 1396—2024《水质 水温的测定 传感器法》
规定了使用接触式温度传感器测定水温的方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等水温的测定,测定范围为 - 5 ℃~45 ℃。
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要起草。
10.HJ 1397—2024《水质 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锶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适用于这些水体中锶的测定。
该标准测定可溶性锶的方法检出限为 0.04 mg/L,测定下限为 0.16 mg/L;总锶的方法检出限为 0.05 mg/L,测定下限为 0.20 mg/L。
主要起草单位为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11.HJ 1398—2024《水质 18 种磺胺类抗生素和甲氧苄氨嘧啶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 18 种磺胺类抗生素和甲氧苄氨嘧啶的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适用于这些水体中特定目标化合物的测定。
采用直接进样法,进样体积 5 μL 时,19 种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 0.6 μg/L~1.8 μg/L,测定下限 2.4 μg/L~7.2 μg/L,且直接进样法不适用于海水样品测定。采用固相萃取法,取样量 500 mL,定容体积 1.0 mL,进样体积 5 μL 时,19 种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 0.003 μg/L~0.006 μg/L,测定下限 0.012 μg/L~0.024 μg/L。
由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主要起草。
12.HJ 1399—2024《水质 17 种氟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 17 种氟喹诺酮类抗生素的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适用于这些水体中特定氟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测定,如马波沙星、氟罗沙星等。
采用直接进样法,进样体积 5 μL 时,17 种氟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方法检出限 1.2 μg/L~1.9 μg/L,测定下限 4.8 μg/L~7.6 μg/L,且直接进样法不适用于海水样品测定。采用固相萃取法,取样量 1 L,定容体积 1.0 mL,进样体积 5 μL 时,17 种氟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方法检出限 1.2 ng/L~2.0 ng/L,测定下限 4.8 ng/L~8.0 ng/L。
主要起草单位是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和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13.HJ 1400—2024《水质铜自动监测仪 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规定了水质铜自动监测仪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及检测方法,适用于该仪器的生产设计、应用选型和性能检测,其量程至少应包含 0.100 mg/L~4.00 mg/L,主要应用于 Ⅱ 类~劣 Ⅴ 类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水体中总铜的监测。
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和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起草。
14.HJ 1401—2024《水质镍自动监测仪 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规定了水质镍自动监测仪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及检测方法,适用于该仪器的生产设计、应用选型和性能检测,其量程至少应包含 0.020 mg/L~2.00 mg/L,主要应用于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水体中总镍的监测。
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
15.HJ 1402—2024《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规定了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性能要求、安装要求、监测项目、数据处理与评价、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噪声自动监测与评价。
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起草。
16.HJ 1403—2024《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和氯化氢 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CO)、氯化氢(HCl)自动监测系统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技术性能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有关要求,适用于该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和管理。
主要起草单位是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17.HJ 1404—2024《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通信协议 技术要求》
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和信息传输的系统结构、协议层次和协议内容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与地表水水质自动管理平台之间的数据和信息传输,新建或升级改造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和信息传输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18.HJ 51—2024《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代替 HJ/T 51—1999)
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全盐量的重量法,适用于这些水体中全盐量的测定。
取样体积 10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25 mg/L,测定下限为 100 mg/L。
本标准是对《水质全盐量的测定重量法》(HJ/T 51—1999)的修订,首次发布于 1999 年,原起草单位为原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和原保定市环保监测站。本次修订主要修改了适用范围等内容的表述,增加了方法原理等内容,完善了干扰及消除的方法等。自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废止。
主要起草单位为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
19.HJ 198—2024《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代替 HJ/T 198—2005)
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硝酸盐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适用于这些水体中硝酸盐氮(以 N 计)的测定,方法检出限为 0.008 mg/L,测定下限为 0.032 mg/L。
本标准是对《水质硝酸盐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8—2005)的修订,原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5 年,本次修订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等,删除了术语与定义条款等,修改了试剂和材料等,完善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等,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自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废止。
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20.HJ 197—2024《水质 亚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代替 HJ/T 197—2005)
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亚硝酸盐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适用于这些水体中亚硝酸盐氮(以 N 计)的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 0.003 mg/L,测定下限为 0.012 mg/L。
本标准是对《水质亚硝酸盐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7—2005)的修订,原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5 年,本次修订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等,删除了术语及定义等,修改了干扰和消除等,完善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等,细化了仪器参考条件。自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废止。
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21.HJ 915.1—2024《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与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要求》(部分代替 HJ 915—2017)
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选址、站房与采水单元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验收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站址选择、基础设施建设和验收工作。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中相关部分的修订,原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7 年,本次修订完善了选址相关内容,细化了站房和采水单元建设要求。自实施之日起,原标准中相关部分废止。
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22.HJ 915.2—2024《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常规五参数、CODMn、NH3⁃N、TP、TN)安装验收技术规范》(部分代替 HJ 915—2017)
明确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等技术要求,适用于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适用常规五参数等水质自动监测仪器,其他监测项目的可参考。
本标准部分内容是对《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中相关部分的修订,原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7 年,本次修订增加了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技术要求,修订了仪器设备验收要求。自实施之日起,原标准中相关部分废止。
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23.HJ 915.3—2024《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通信协议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和信息传输的系统结构、协议层次和协议内容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与地表水水质自动管理平台之间的数据和信息传输,新建或升级改造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和信息传输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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